時間:2018-01-16 17:06
來源:鄂州人民政府
中國固廢網獲悉,鄂州人民政府發布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具體全文如下:
鄂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立
2018年1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及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和拆除清理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石)、棄料、余泥、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監督落實沖洗保潔措施,查處違反文明施工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協助城市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對建筑垃圾運輸違法違規車輛進行查處。
發改、經信、國土、規劃、交通、環保、財政、物價、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再利用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第六條 居民因裝飾裝修個人住宅產生的建筑垃圾,可不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但應當規范管理、合理堆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各區(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在24小時內委托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運輸單位或環衛專業作業單位及時清運。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門店裝修垃圾,應當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資質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消納處置合同,且合同確定的消納場所符合有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消納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中消納地點需要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十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和消納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或變更決定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不得焚燒、高空拋灑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公示牌,硬化工地進出口道路;
(三)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含沖洗池、沖洗機),配置專職保潔員,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四)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壓塵,并對裸露的現場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全市主要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圍擋高度應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圍欄高度應不低于1.8米。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階段,結合作業條件、施工環境等因素,在施工現場設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信息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設置圍擋可能影響道路通行的,應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綠化等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隔離作業,并采取有效保潔措施;施工結束后24小時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并清潔路面。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固定的出入口,且出入口應當設置沖洗設施,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
第十六條 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防止揚塵。
水泥和其他細顆粒建筑材料應采取密閉存放或覆蓋等措施。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